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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.01.14第930114次行政會議通過 |
1. |
為鼓勵各系、所、中心、班(以下稱各單位)積極推動校友及社會相關之捐款,整合全校擴增之資源,特訂定本要點。 |
2. |
各單位得成立募款推動小組,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機構對各單位捐款相關事宜。 |
3. |
個人或營利事業機構對各單位之捐款,均應直接匯入逢甲大學學術發展基金帳戶,供各單位專款專用。 |
| 4. |
捐款人填具認捐單時,得註明用途。凡捐款之不指定用途,及指定以逢甲大學學術發展基金獎助設定之項目為用途者,全數歸基金運用。其他用途者,悉數供各單位專款專用,並依規定核發利息。 |
| 5. |
本校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款人正式收據,俾便捐款人依法辦理節稅。並依逢甲大學學術發展
基金所訂感謝規則之規定,表示感謝。 |
| 6. |
凡參與勸募捐款績效卓著之單位及人員,本校得於每年校慶活動中,公開予以表揚。 |
| 7. |
各單位動用捐款時,應依註明用途專款專用,並依逢甲大學「動用預算」程序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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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