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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支票或匯票:
捐款人應寫明(私立逢甲大學),加劃橫線,並註明(禁止背書轉讓)字樣, 以掛號郵寄台中市文華路一○○號逢甲大學出納組收。
信函內請註明「學術發展基金」字樣及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服務單位及職稱, 並可指定用途,俟收到款額才發給正式收據。 |
2. |
郵政劃撥:
請利用本校已印妥之郵政劃撥儲金存單收款人戶名:逢甲大學學術發展基金• 帳號:二一五六九○七九 |
3. |
現金:
直接送至本校出納組簽收,或送至各地校友會,或交由校友聯絡室簽收代轉。 |
4. |
認捐金額,得分期繳交。 |
5. |
所有捐款發給正式收據,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
條及第卅六條之規定,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,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 年度費用或損失,以減輕稅負。 |
6. |
聯絡單位:逢甲大學校友聯絡室•
電話:(○四)二四五一七二五○轉二五五○至二五五四•
傳真:(○四)二四五一六四九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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